城检说法丨乘车须文明,不要抢方向——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该当何罪”?城检君告诉你!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抢夺方向盘行为”要入刑,为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下面,城检君带大家看看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看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究竟“该当何罪”?
案情速递
2020年8月14日,包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乘坐公交车时,因无法通过手机支付“2元”车费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后来包某某意图下车,但因没到达站点,公交车司机并没有停车。包某某继而做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直接导致公交车冲出马路,并撞入道路右侧的商店。随后,派出所民警到场依法将包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0年11月19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包某某提起公诉。
城检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字:曾 敏
编辑:刘泳春
责编:唐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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